“那后来是为什么想那么多了呢?”
“刚不是说借住的时候么?”
宁稚回神,才发现萧让和王思雨已经聊远了。
她连忙喊道:“好了,打住,不能再往下说了哈,老脸快挂不住了。”
王思雨大笑。
三个人一路说说笑笑地抵达延庆。
萧让靠边停车,和宁稚王思雨一起进范家邻居家取证。
女人回忆道:“那天早上十点多,我在后院洗菜切菜,准备做午饭,确实听到了胡红娟和范强那孩子的争执。”
宁稚:“您还记得争执的内容吗?”
“记得一点。胡红娟骂范强,说他偷自己钱,说他是小偷,小时偷针,长大偷金。范强哭喊着威胁她要告诉范成钢,还说等自己长大了要打死她。”
宁稚:“‘打死她’的这个‘她’,是指谁?”
女人:“胡红娟。”
宁稚:“范强威胁长大要打死胡红娟,然后呢?”
“然后我就听到胡红娟疯了一样地喊我先打死你!我打死你!我打死你!我也不活了!……接着那孩子哭喊着疼、救命。”
宁稚:“您确定当时听到胡红娟疯了一样地发泄,对吗?”
犯罪行为与情绪爆发具有直接关联,从矛盾发生到实施杀人行为的时间间隔极短,行为人处于高度冲动状态。
这是构成激情杀人的司法条件之一。
女人点点头:“是呀!胡红娟当时跟疯了一样!他们家之前虽然也经常吵架,但她从没这么疯过。”
宁稚:“胡红娟疯了一样地喊着要打死范强,之后范强便开始哭喊‘疼’、‘救命’,这之间距离有多久?”
女人:“没多久,挺快的。因为我当时菜快切完了,要进屋炒菜了,我也没多少时间杵在院里听他们吵,所以应该是挺快的。”
宁稚点点头。
萧让:“范强喊疼的时候,应该是胡红娟拿起斧头砍他了,您既然听到了哭喊声、求救声,为什么不报警?”
女人急道:“他们家经常这样,我以为只是胡红娟打孩子打狠了,我也没料到她杀人呀!隔着院墙,我也看不见是什么情况呀!”
萧让:“案发距离现在已经过去四五十天,您为什么还能记得那么清楚那天胡红娟和死者之间的对话?”
女人:“这要搁平时,我还真不一定记得住,但问题是那天死了人呀!那天晚上我下班回家,我男人跟我说范强被胡红娟砍死了,我猛地想起他们在后院吵架的事儿,又回想了一遍,这不就记住了?”
萧让:“您和胡红娟关系怎么样?”
女人:“我们家和他们家,以前因为盖房子的事儿打过架,我平时不和胡红娟来往。”
萧让:“所以您对范家是有仇恨的?”
女人:“倒也称不上什么仇恨,反正就是不来往。”
萧让:“看到范家的独生子死于非命,您有没有觉得很解气?”
第516章 杀子案(6)
女人急道:“这有什么好解气的呀?我们是跟范成钢不对付,但我们对范强那孩子可没什么仇恨!好好的一个孩子被砍死了,怎么还能觉得解气啊?我们自己也是有孩子的人呀!”
萧让看向宁稚,点了点头,意思是这个证人没问题了。
这不是他的案子,但他对证人接连提出几个问题,宁稚和王思雨都没有阻止他,是因为他扮演了公诉人的身份,对证人进行模拟质询。
有时候证人在法庭上招架不住公诉人的质询,反而对被告人不利。
回去的路上,宁稚和王思雨都松了一口气。
宁稚:“之后开庭,即便这个证人反悔了,不愿出庭作证,录音也能派上用场,不枉费咱们今天来回跑两趟延庆。”
王思雨:“这案子千万得按激情杀人判。”
如果是激情杀人,最高刑罚是无期。
只要不是死刑立即执行,那胡红娟就有机会活着,这个案子就算赢了。
一直没有说话的萧让开口:“你们别忘了这个案子的特点。”
王思雨:“什么特点?”
宁稚:“因为被害人是孩子么?”
萧让:“是的。这案子的被害人是一个攻击能力极弱、不足以威胁到嫌疑人的孩子,关于量刑,不会跟被害人为成年人的案子一样。别太乐观了。”
宁稚:“被害人虽然只有八岁,但他是能威胁到嫌疑人的!他确实不足以用武力去攻击身为成年人的嫌疑人,但他说了,他要告诉嫌疑人的丈夫,那个长期将嫌疑人打得死去活来的男人!而且他还威胁嫌疑人,等他长大了,就要打死她!”
萧让:“被害人对嫌疑人的威胁,建立在第三人身上,第三人并未在案发现场,不足以对嫌疑人构成威胁。等他长大后要打死嫌疑人,同理,都不属于即时威胁。因受威胁而激情杀人的证据审查要点有一条是是否有机会报警或采取替代方案。当被害人威胁嫌疑人,要告诉她的丈夫,让她的丈夫伤害她,但案发的时候,伤害并未发生,嫌疑人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方案来躲避伤害,而非杀害对她没有伤害能力的被害人。”
宁稚不说话了。
王思雨小声说:“萧律说的有道理。”
见宁稚不吭声,她又问萧让:“萧律,那依您看,这个案子,我们要怎么做,才能让胡红娟免于死刑呢?”
萧让摇了摇头:“依我看,胡红娟被认定为泄愤杀人的可能性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