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委看着王大山,半晌之后才叹了口气,说道:“哎,你小子。好吧,唐叔希望你能平安落地。

还是那句话,实在不行你就离开,没人会怪你什么。你的兄弟们如果判了刑,以后我会想办法关照他们。

李德宝也是个好小伙,可惜了。”

唐政委的话表明了他的想法,为了避嫌,以后不会再帮他打探消息了。同时他心里也认为王大山这次栽定了,有大领导指名道姓的要办王大山,王大山不可能有逃出生天的可能。

所以,他表面上是可惜李德宝,实际上是在可惜王大山。

在他的心里,王大山真是一个不错的人,大方,随和,人品也没有一点问题,任谁见了都要竖起一个大拇指。

无奈的摇了摇头,唐政委离开了。

等唐政委走了,王大山躺在沙发上,脑子里快速的思索着这件事情该如何解决。

他没想到事情已经发展到了如此严重的地步,之前他还觉得影响不大,自已应该能够解决。

可他低估了国家的力量,低估了高官的意志。这使得他一不小心就会陷入万丈深渊之中。

跑路当然是不可能跑路的,如果他跑了,这摊子就算是散了,怎么能对得起李德宝替他扛下的所有。

作为一个道土,要么一起坐牢,要么一起享福。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不存在也决不允许欠别人的人情,自已兄弟的也不行。

愧疚会毁掉道心,无耻会毁掉道行。无论是道心还是道行,王大山都视若生命。

所以,他绝不能跑路。

不能跑路,那就要跟国家机器对着干。现在案件还没有侦破,证据还不充分,所以王大山还能好好的没被抓起来。

一旦证据链充分了,那他就成通缉犯了。

不行,必须要尽快的安排好一切,如果自已真的被抓了,也能有人在外面为自已四处奔走。

王大山这样想着,他便找来信纸,提笔又写了几封信。

一封信是给干爸沈司令的,给沈司令的信里面,一方面是请他在自已进去之后照顾爷爷。另一方面,王大山也把所有的事情都告诉给了他,包括帮助部队采购装备。

第二封信是写给王土昌和袁奶奶的,让袁奶奶不要担心,一旦自已出事,宅子和股东都归王土昌和袁奶奶老两口所有。

第三封信写给了苏梓,没别的意思,就是简单的告了个别。

第四封信,是写给唐赫的。里面对唐赫交代了他万一被捕,唐赫应该怎么做,包括判刑。如果王大山被判刑,他会让林业森律师联系英国大使馆,启用王梓辰这个香港身份。

可以说,第四封信的内容,是王大山最后的后手。

第五封信,是写给龙堂众人的,交代一些后续的工作,为龙堂找一个临时的掌舵者。

这五封信写完,他交代给了崔明,并告诉崔明,如果自已被捕,千万不要反抗。按照信上的时间阶段,分别把信交给不同的人就行。

这是王大山最后的交代,也是他自我抗争的开始。

第466章 王大山的煎熬

如果王大山被抓了,如果没有人替他奔走求告,那他会被判什么刑呢?

根据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投机倒把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大山这个投机倒把罪是很严重的,应该会顶格判刑。

走私罪,实际上他并没有触犯。

1980年实施的刑法规定,“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除按照海关法规没收走私物品并且可以罚款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但是,王大山并没有自已把货物从外面走私进来,他是买别人运到国内的私货,所以他不触犯走私罪。

但是,国家法官为国家,法官执行的是国家意志。

在人治社会,法律只不过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所以到底会不会判刑,判什么刑,判多少年,这个事情一点也不好说。

基于此,王大山不得不交代好以后的事情。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万一呢,有些事情,不依靠自已的意志为转移。

接下来一周的时间,他哪里都没去。就在酒店,等候唐赫的到来。

其实很煎熬,感觉有力气都使不上来,只能焦躁的等在酒店里。第一次,他感觉自已的命运并不掌控在自已手中。

就在王大山等待唐赫的时候,一份报告放在了红墙里那位老人的办公桌上。

老人戴着老花镜,认真的翻阅着报告。

很快,报告的内容就吸引了他。

看完报告,他点了根烟,用手指一下一下的敲打着桌子,陷入了沉思。

报告的内容正是关于王大山的。

报告中表示,在京城出现了一家名为《东北记大白山野生山货行》的商店,该商店在短短半年的时间,从一家店发展到了四家店,还有十来个沿街叫卖的贩卖车。

经调查,该商店系私人所有,店主从东北运送野生山货野味药材运至京中,在店中和沿街贩卖车中销售。

东北记大白山野生山货行雇佣的员工,共计约有三十多人,人均收入在80-200元/月。

店主通过店长代理的形式,每一位店铺负责人或流动贩卖车的负责人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以此来规避对雇佣人数的限制。

除此之外,东北记还涉嫌走私。店铺之中出售国外彩色电视机、电子表、计算器、录音机等等。

所有的一切,都指向了一个叫王大山的人。王大山,又叫王子尘,未满17岁,家住在南锣鼓巷。有证据表明,王子尘就是这些生意的所有人和组织者。

报告请示老人,王子尘及其同伙,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情节特别严重,是否将该团伙全部抓捕,从严从重惩处。